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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用爆炸物品作业须经许可

时间:2011-11-09     【转载】

据新华社北京5月24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66号国务院令,公布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。
  《条例》明确,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、销售、购买、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。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、销售、购买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,不得从事爆破作业。《条例》规定,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,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,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。
  《条例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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